有,真皮的三包期3个月,人造皮革三包期1个月。
箱包三包的最新规定 :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箱、包、皮具类商品销售、修理、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箱是指带有拉杆、走轮的硬体旅行箱、软体旅行箱;包是指背包、提包、公事包;皮具类是指皮腰带、皮夹、皮手套。
第三条:三包期:旅行箱3个月;包的皮质类3个月、配皮类2个月、非皮质类1个月;皮腰带、皮夹、皮手套1个月。三包期从购买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商品7日内主面裂浆、掉漆、披裂的,15日内覆膜皮覆膜层开裂的,1个月内主面断裂的给予退货。超过1个月且在三包期内主面断裂的给予更换。
第五条:商品7日内带(包)边蜡封龟裂,1个月内主面裂浆、掉漆、明显变色(特殊皮除外),夹里层磨破,箱、包等边条断裂的,一次性作价处理。
第六条:三包期内出现提把、拉杆松动或断裂、走轮损坏,缝线开线、拉链损坏、五金配件损坏,提带或背带断裂,装饰件损坏或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第二次出现上述问题,修理后能正常使用的一次性作价处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退或换。
第七条: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不愿更换同品牌、同型号要求退货的,收取折旧费;无同品牌、同型号的应予退货。
第八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购买价每日0.4%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时,视使用时间、磨损程度可退购买价10%-30%。
第九条:本市内每次修理不超过7天,送外地修理不超过1个月,超时未修复的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商品。
第十条:因使用不当或超出负重标准造成磨损、摔坏、掉漆、配件损坏的;已标明“商品瑕疵”的;自行修理或拆动的;无有效凭据的;因不可抗力损坏的,不实行三包。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三包责任。因商品三包问题发生纠纷时,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需质量检验或鉴定的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或技术鉴定机构进行。